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5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诮瓥|新區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诮瓥|新區條例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诮瓥|新區(以下簡稱江東新區)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诮瓥|新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江東新區應當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要求,對標世界高水平的開放形態,建設成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的創新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展示區、**旅游消費中心的體驗區、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示范區。
第四條 江東新區應當鼓勵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活動,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制度集成創新體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谑腥嗣裾诮瓥|新區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在江東新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江東新區的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依照授權或者委托行使相應的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
江東新區的社會管理職責由??谑腥嗣裾硇幸幎?。
第六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在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的薪酬總額范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從境外選聘。
第七條 省和??谑腥嗣裾捌溆嘘P部門應當依法將有關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托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行使。
不宜授權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權限,省和??谑腥嗣裾捌溆嘘P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在江東新區設立駐區機構。
省和??谑腥嗣裾嘘P部門、江東新區管理機構、駐區機構應當明確在江東新區的管理權限,依法編制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設立企業,委托企業負責江東新區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產業投資、招商引資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及運營,參與江東新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根據??谑腥嗣裾跈鄬λ鲑Y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九條 ??谑性诮瓥|新區建立廉政監督機制,依法對江東新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進行廉政監督。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 ??谑腥嗣裾梢栽谑∪嗣裾巹澲鞴懿块T的指導下,依照法定程序對江東新區總體規劃進行部分調整,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江東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經批準后實施。
江東新區周邊地區相關規劃應當與江東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江東新區應當加強智慧園區建設,布局智能基礎設施,提供服務全域智能化應用,推進園區數字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條 江東新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
??谑腥嗣裾徒瓥|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開發建設協調機制,統籌江東新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推動區域一體化布局和聯動發展。
第十三條 ??谑腥嗣裾梢允跈嘟瓥|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江東新區范圍內土地的監督、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征收事項除外。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可以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江東新區范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第十四條 省和??谑腥嗣裾畱斀y籌安排江東新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在江東新區可以依法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
在江東新區推進差別化土地供應,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管控,探索城市地下空間分層出讓等土地管理改革創新,提高土地精細化、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江東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區內居民搬遷和生產生活安置的保障機制,創新鄉村土地征收和居民就業模式,加強安置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江東新區開發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應對氣候變化、污染物排放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嚴守資源利用上限、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的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和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碳排放管理,堅持低碳、綠色發展。
江東新區應當嚴格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等核心生態資源,加強生態系統修復與環境整治,保護歷史文化資源,探索園區、美麗鄉村、生態田園和諧共生的建設模式。
第十七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江東新區開發建設的體制機制,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新模式。
鼓勵江東新區管理機構通過引導和支持企業采取股權合作、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參與江東新區基礎設施和重點設施建設運營。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江東新區總體規劃和發展定位,編制專項規劃、產業規劃和實施導則,依法經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江東新區推動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構建創新型、外向型現代服務體系。
鼓勵在江東新區開展符合江東新區發展定位、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創新業務。
第二十條 支持江東新區建設臨空經濟區,重點發展保稅航油、飛機租賃、飛機維修、飛機拆解、航空物流、臨空商業商貿、臨空高端制造等產業集群。
支持江東新區利用航權開放政策開展保稅航油業務。鼓勵境內外市場主體平等參與保稅航油供應、航油基礎設施建設使用和飛機維修業務。
支持飛機租賃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境外融資業務,取消飛機境外融資限制。鼓勵保險資金支持飛機租賃業發展,豐富保險投資工具,探索以保險方式取代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江東新區應當推動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旅游消費新業態,建設具有**影響力的大型綜合性消費商圈,打造**旅游消費中心體驗區。
支持在江東新區建設全球消費精品展示交易中心,利用境外展品免稅政策舉辦**展會。支持免稅品經營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經營免稅品、建設免稅店等相關業務。
支持江東新區設立**文化藝術品交易場所,鼓勵具備資質的企業在江東新區開展面向全球的保稅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交易業務。
江東新區應當融合生態資源,建設**高端旅游度假區,發展健康**、休閑農業、民俗文化等旅游延伸產業。
第二十二條 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江東新區設立跨國公司總部、區域性(綜合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和專業子公司等法人或分支機構,發展總部經濟。
第二十三條 支持在江東新區率先落實金融業擴大開放政策,加快發展離岸貿易和跨境服務貿易,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推動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
江東新區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要求,依法合規建設對接**交易平臺的航運等交易場所及結算中心。交易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在上述交易場所參與交易和進行資金結算。
江東新區應當構建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體系,有序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金融科技領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 江東新區應當培育和引進**化的會計、法律、管理咨詢、培訓等專業服務機構,推進服務要素集聚。
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經認定后直接在江東新區依法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第二十五條 江東新區應當在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數據安全可控的條件下,推動數字貿易、數字安全、數字通信等數字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江東新區應當結合產業優勢,扶持跨境電商業務發展,在通關、稅收征管和支付結算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推進線上線下渠道零售業務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江東新區建設設計產業園,舉辦**外設計創意產品展覽會、專業論壇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支持江東新區建設面向****的學研產創一體化平臺。鼓勵境外理工農醫類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在江東新區獨立辦學,建設引領**前沿的科教智慧高地。
第二十九條 對于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與單位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額應當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長期使用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限不得少于十年。
對于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研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和獎勵。
第三十條 江東新區應當引進境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和分類標準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可以對急需緊缺人才結合實際適當放寬文憑、年齡、職稱等條件限制。
支持江東新區建立人才服務“單一窗口”,對在江東新區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以及其他人才,江東新區在科研、住房、醫療、就業、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江東新區支持離岸創新人才引進及使用,鼓勵江東新區各類單位在港澳臺地區及國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離岸研發中心并聘請使用高層次創新人才。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江東新區實施和深化極簡審批改革,探索在具有強制性標準領域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服務效能。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實行項目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對重大招商項目提供全程代辦協辦等優質便捷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開工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江東新區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相適應的過程監管體系,明確加強過程監管的規則和標準,依法對投資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監管。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區內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及時公布、公示和共享其信用信息,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不良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保障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 江東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營商環境投訴機制,構建統一工作平臺,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省和??谑腥嗣裾敖瓥|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制度,有針對性地防范化解貿易、投資、金融、數據流動、生態等領域重大風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和??谑腥嗣裾嘘P部門、江東新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江東新區服務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江東新區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對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等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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